当前位置: 首页 > 诉讼指南 > 便民措施
果农法律手册 | (三)三农相关法律法规
作者:临猗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3-12-27 17:29:30 打印 字号: | |

第二章  三农相关法律法规


一、土地管理

1.我国的土地管理实行何种措施?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条的规定,我国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2.征用土地应该如何进行补偿?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上述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3.没有取得农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有无资格获得本集体组织的土地补偿费?

近几年,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征用土地补偿事宜已经成为农村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因此而产生的纠纷也层出不穷。例如,张三系某具城附近某村村民,1999年,该村第二次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整时,因张三此前长期在外省务工,故在电话中与村领导协商放弃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利。20012年12月,该村集体土地被全部征用后,村里开会民主讨论时提出:张三系本集体组织成员但由于其没有承包地,故不应给予其土地补偿费。张三有取得土地补偿费的权利吗?

土地补偿费系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丧失的补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之有关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以支持。”张三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即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但此行为不影响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也就不影响其获得土地补偿费。



 
责任编辑:临猗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