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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农法律手册 | (一)水果购销合同法律法规
作者:临猗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3-12-22 15:40:26 打印 字号: | |

临猗县果品丰富多样,品类齐全,全县林果面积140万亩,年产各类水果100亿斤,面积和产量均居全国县级之首。近年来,临猗县立足省委“南果”战略和临猗果业发展实际坚持品牌兴农、质量强农,突出“三新”引领,用数字赋能,蹚出一条具有临猗特色的果业高质量发展新路径,水果种植面积达72万余亩,每年因种植、收购、存储发生纠纷较多,而且时效性强。2023年,我院党组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紧紧围绕县委一园三区四个临猗建设的决策部署,深入践行“政治建院、主业立院、智慧兴院、人才强院”工作总思路,服务保障全县中心重点工作,为我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为进一步推动临猗果品发展更上新台阶,现结合我县发展大局和我院审判执行工作实际,《果农法律手册》进行了全面修订,现将《手册2023全新修订版》相关内容予以连载刊登,以期为广大果农朋友提供更加实用精准的法律服务。

第一章 水果采购合同相关法律法规

 

水果采购合同是属于买卖合同的一种,水果采购合同的法律规定,可参考民法典合同编中买卖合同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五百九十六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第五百九十七条 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第五百九十八条 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第五百九十九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第六百条 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

第六百零一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限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限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第六百零二条 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

第六百四十一条 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责任编辑:临猗县人民法院